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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税务局 转发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

日期:2009-08-14 00:00:00     浏览:585    来源:广州培训网

转发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

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

2009年7月22日 穗地税发[2009]171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119号,以下简称“119号文”)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正确确定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各区(市)地方税务局应按照“119号文”规定及要求,重新审定建筑安装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需要调整的,按《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指引的通知》(穗地税发[2008]173号)规定处理。
  二、加强查账征收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管理
  对符合“119号文”第二点规定条件的查账征收建筑安装企业取得的各类收入,每月按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应税所得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
  (一)2009年应税所得率按以下标准确定:
  1.上一年度销售(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的,应税所得率按8%确定;
  2.上一年度销售(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应税所得率按10%确定;
  3.发现使用假发票情况严重的企业,应税所得率按15%确定。
  (二)预缴税额的计算
  本月确定预缴的所得税额=本年取得的各类应税收入累计金额×应税所得率×税率-本年累计已预缴企业所得税额
  (三)申报表的填写
  纳税人预缴申报时,将“本月确定预缴的所得税额”填列在《*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16行“本月(季)确定预缴的所得税额”。
  (四)具体工作要求
  1.向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企业所得税预缴)(格式见附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管理专用章,及时送达纳税人执行。
  2.在“大集中”系统将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纳税期限修改为“月”,预缴方式修改为“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
  3.纳税人因2009年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调整需补缴税款的,必须于2009年8月15日前处理。
  本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各区(市)地方税务局应按本通知规定确定建筑安装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及预缴方式。

 

  附件:税务事项通知书 (企业所得税预缴).doc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

 

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

2009年6月17日  粤地税发[2009]119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规范和加强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管理,落实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要求,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明确如下:
  一、正确确定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主管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以下简称“30号文”)规定,对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建筑安装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30号文第三条所述符合核定征收条件之一中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规定,在具体征管中,可以按以下标准掌握:
  (一)虽设立账簿,但账册不完整或科目设置混乱而不符合一般会计核算惯例;
  (二)虽设立收入账簿、收入科目,但收入凭证残缺不全,不能准确核算经营业务活动的利益流入;或虽收入凭证齐全,但收入核算混乱,不能准确区分收入、预收款性质,不能正确区分不同施工项目取得的收入;
  (三)虽设立了成本费用科目,但成本费用凭证残缺不全,或大量、或大额使用不合法凭证入账,或虽成本费用资料齐全,基本能使用合法凭证入账,但不能正确划分直接成本和费用界限的,或直接成本不能做到按施工项目进行归集、分配等规范核算,从而不能准确核算施工项目成本。
  二、加强查账征收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管理
  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筑安装企业,如业务量正常但常年亏损或常年介于盈亏临界点、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但税负常年低于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水平或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按照《*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百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建筑安装企业取得的各类收入,按照规定的预缴率预缴企业所得税。预缴率由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按照不低于8%的应税所得率的水平确定,其中对发现使用假发票情况突出的企业,按照不低于15%的应税所得率的水平确定。
  实行按预缴率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建筑安装企业,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主管地税机关要加强对建筑安装企业年度申报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申报不实的要依法追补应缴税款,如企业申请退税或抵缴税款的,要经审核确认申报无误后才能办理退税或抵缴税款。
  三、加强对异地施工建筑安装企业的管理
  建筑安装企业具有流动性强,异地施工比较普遍的特点。对异地施工的建筑安装企业,要按照我省有关外出外来经营税收管理规定和《*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227号)的规定,做好《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经证》)的开具、报验、登记、跟踪管理等各环节工作。
  异地施工建筑安装企业未开具《外经证》的,在开具发票时,施工地主管地税机关应按照当地的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加强对建筑安装企业施工劳务真实性和合理性审核
  建筑安装企业是房地产企业的上游产业,企业所得税具有较强的关联性。因此,主管地税机关在对建筑安装企业进行日常管理时,要针对建筑安装企业和房地产企业具有关联关系、或者建筑安装企业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长期合作关系的特殊情况,注重审核他们的施工劳务是否真实发生、施工劳务合同金额是否符合同类市场合同价格等真实性、合理性问题,杜绝由于对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管理不严造成下游房地产企业成本虚增而少缴企业所得税情形的出现。对建筑安装企业提供的施工劳务合同金额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按照《*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税收法律、法规有关特别纳税调整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五、以查促管,强化稽查管理
  为强化建安企业所得税管理,达到以查促管的目的,各级地税稽查局应将建安行业纳入年度的检查计划,要重点检查材料成本发票,注重分析、总结检查成果,对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提出稽查建议,以查促管,不断提高建筑安装行业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
  本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各级地税*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确定建筑安装企业的所得税征收方式及预缴方式。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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