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
起征点有关问题批复的通知
2009年7月2日 穗地税发[2009]159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起征点有关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9]52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营业税起征点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9年6月22日 粤地税函[2009]528号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营业税营业额起征点有关问题的请示》(江地税发[2009]6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期缴纳营业税的个人兼营营业税“服务业一租赁业”税目与其他税目应税行为,其月营业额合计达到5000元的,应按规定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